電子簽章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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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電子簽章法第 9 條規定,電子文件以進入發文者無法控制系統時為發文時間、進入收文者(或指定)系統時為收文時間,採客觀進入系統標準。
Q · 對方收到我 email 但說沒打開,這樣算送達了嗎?
算。進入系統就送達,沒打開不影響
依電子簽章法第 9 條,收文時間以電子文件「進入收文者資訊系統」之時間為準,不是以對方「打開閱讀」為準。對方若已指定收件系統,以進入該系統為準;未指定者,以進入其資訊系統為準。因此對方主張「我沒看到」「跳到垃圾信件」「信箱滿了」原則上不影響已送達的法律事實,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行政機關另有公告。
白話解讀
你寄了一封 email 給客戶,幾點算「寄出」?對方幾點算「收到」?這聽起來像技術問題,但它在法律上能決定一份合約是否成立、一個權利是否在期限內主張、一筆罰款是否要補繳。第 9 條給出標準答案:發文時間是「電子文件離開你能控制的系統的那一刻」,例如點下傳送、訊息離開你的伺服器。收文時間分兩種情況:對方如果有指定收件系統(公司客服信箱、官方申訴管道),文件「進入該系統」就算收到;對方沒指定的,「進入對方資訊系統」就算收到。注意一個細節:是「進入系統」不是「對方打開閱讀」。對方信箱滿了、跳到垃圾信件夾、出國沒讀,這些都不影響「已送達」的法律事實。第 9 條也允許當事人另約定,意思是合約中可以另寫「以對方確認回覆為準」,這時優先適用約定。
法律定性
電子簽章法第 9 條為電子文件「發文時間」與「收文時間」的認定規範:發文時間以電子文件進入發文者無法控制之資訊系統時為準;收文時間在收文者已指定收件系統時,以進入該系統時為準,未指定時以進入其資訊系統時為準。本條採客觀的「進入系統」標準,並允許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行政機關另有公告者優先適用。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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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對方收到我 email 但說沒看到,這時候算送達了嗎?
算。本條認定送達以「進入對方資訊系統」為準,不是以「打開閱讀」為準。對方主張「沒看到」不影響送達事實,但你要能證明 email 確實進入對方系統,建議保留 email 完整紀錄、傳輸日誌。許多 email 服務的伺服器都有 SMTP log,記錄訊息何時被對方伺服器接收,在訴訟中是強力證據。
Q2合約裡可以另寫送達規則嗎?
可以。本條但書明文「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行政機關另有公告者,從其約定或公告」。商業合約常見「以對方書面回覆確認為準」「以掛號函到達為準」等約定。但要注意:寫「以對方確認回覆為送達」對寄信方不一定有利,對方可能裝聾作啞讓通知永遠送不出去,雙向考量後再寫。
Q3凌晨寄訴願書,幾點算送達?會不會剛好過期?
依本條,訴願書進入受理機關指定系統的時間就是收文(送達)時間,即使凌晨 23:59 進入,當日就算送達。但對方系統若當下維護或當機未收到,可能引發爭議。最保險的做法是在期限前一天的運作時段送出,留下緩衝時間應對任何系統異常。
Q4電子文件什麼時候算送達?
以電子文件進入收文者資訊系統的時間為收文時間;對方已指定收件系統者,以進入該指定系統為準。認定的是進入系統不是打開閱讀。
Q5發文時間和收文時間差在哪?
發文時間是文件離開你能控制的系統那一刻,收文時間是進入對方系統那一刻,兩者間可能因網路延遲產生時間差。
Q6什麼叫收文者指定的資訊系統?
收文者預先指定接收電子文件的系統,例如官方申訴信箱、指定客服信箱,送到該系統即起算收文時間。
Q7電子簽章法第 9 條規範什麼?
規範電子文件的發文時間與收文時間認定,採客觀進入系統標準,並允許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機關公告優先。
Q8對方說沒收到 email 怎麼證明送達?
保留 email 完整標頭、SMTP 傳輸日誌、送達回執;對方要否認須證明文件根本沒進入其系統。
Q9重要時效的電子文件怎麼送最安全?
於對方系統運作時段送出、保留送達紀錄,重大時效事項併行紙本掛號附回執作為備援。
Q10合約怎麼約定電子送達規則?
依本條但書可約定以對方書面確認回覆為準、以已讀回執為準等,但需雙向考量避免被對方裝聾作啞拖延。
Q11凌晨送出的電子文件怎麼算當日送達?
以進入受理機關指定系統的時間為準,23:59 進入仍算當日;但遇系統維護未收到可能爭議,建議提前送。
Q12email 跳垃圾信件算不算送達?
原則上算。只要進入收文者資訊系統即視為送達,垃圾信件、信箱滿載屬收文者管理風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收文時間認定 | 送至非指定系統 |
|---|---|---|
| 收文者已指定收件系統 | 電子文件進入該指定系統之時間 | 以收文者實際取出文件之時間為準 |
| 收文者未指定收件系統 | 電子文件進入收文者資訊系統之時間 | 不適用(無指定系統之分) |
收文時間認定
- 收文者已指定收件系統
- 電子文件進入該指定系統之時間
- 收文者未指定收件系統
- 電子文件進入收文者資訊系統之時間
送至非指定系統
- 收文者已指定收件系統
- 以收文者實際取出文件之時間為準
- 收文者未指定收件系統
- 不適用(無指定系統之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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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901031 制定)
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簽章為之。 前項規定得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其適用或就其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規定。但就應用技術與程序所為之規定,應公平、合理,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30430 全文修正)
電子文件以其進入發文者無法控制資訊系統之時間為發文時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行政機關另有公告者,從其約定或公告。 電子文件以下列時間為其收文時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行政機關另有公告者,從其約定或公告: 一、如收文者已指定收受電子文件之資訊系統者,以電子文件進入該資訊系統之時間為收文時間;電子文件如送至非收文者指定之資訊系統者,以收文者取出電子文件之時間為收文時間。 二、收文者未指定收受電子文件之資訊系統者,以電子文件進入收文者資訊系統之時間為收文時間。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二項序文標點符號酌作修正。 三、第一項未修正。
- 當事人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非名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第二項序文標點符號酌作修正。 三、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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