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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子文件以其進入發文者無法控制資訊系統之時間為發文時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行政機關另有公告者,從其約定或公告。
  2. 電子文件以下列時間為其收文時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行政機關另有公告者,從其約定或公告: 一、如收文者已指定收受電子文件之資訊系統者,以電子文件進入該資訊系統之時間為收文時間;電子文件如送至收文者指定之資訊系統者,以收文者取出電子文件之時間為收文時間。 二、收文者未指定收受電子文件之資訊系統者,以電子文件進入收文者資訊系統之時間為收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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