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電子簽章法 第四章 罰則

§ 16–183

16
憑證機構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憑證實務作基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提供簽發憑證服務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並得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業務。
17
憑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次處罰: 一、未依許可之憑證實務作基準提供服務。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變更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未送許可,而依變更後之內容提供簽發憑證服務。
電子簽章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