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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電子簽章法 第 18 條

憑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並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於其機構網站公布經許可或許可變更之憑證實務作基準。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終止服務前未依限通報、未依限通知或未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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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電子簽章法第 18 條處罰憑證機構未公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終止服務未依限通報通知移交,罰 2 萬至 20 萬元並按次處罰。

Q · 憑證機構網站找不到 CPS,或停業沒通知我,可以怎麼辦?

依電子簽章法第 18 條,憑證機構若未在官網公布經許可的憑證實務作業基準(CPS),或在終止服務前未依限通報主管機關、未依限通知客戶、未移交檔案,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正並得處 2 萬至 20 萬元罰鍰,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使用者發現後可截圖存證並向數位發展部檢舉,若因此受有損害可另循民事求償。

白話解讀

這條罰則處理的是兩種「輕度但不能放過」的違規。第一種:把許可的 CPS 藏起來不公布在自己的網站上。聽起來只是個資訊公開的小細節,但對你來說很關鍵——如果你想知道某張憑證背後的遊戲規則是什麼,CPS 就是你唯一的窗口,憑證機構不公布等於把這個窗口關起來。第二種:憑證機構準備收掉業務時,沒按期通報主管機關、沒通知客戶、沒把資料移交給接手的機構。這比想像中可怕:你的憑證可能哪天突然失效,過去簽的所有合約效力會被質疑,而你完全沒收到任何通知。罰鍰 2 萬到 20 萬,金額最輕,但保護的是使用者最基本的「知的權利」和「結束服務時的尊嚴」。

法律定性

電子簽章法第 18 條為憑證機構資訊揭露與服務終止程序的輕度行政罰則,處罰兩種情形:一為違反第 12 條第 2 項未在機構網站公布經許可或許可變更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二為違反第 13 條第 1 項未於終止服務前依限通報、通知或移交。罰鍰額度為 2 萬至 20 萬元,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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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怎麼知道我用的憑證機構有沒有公開 CPS?

到該憑證機構官網,通常會在「法規遵循」「憑證政策」「Repository」這類選單下找到 CPS 文件。如果找了半小時還找不到,幾乎可以確定是違規。也可以對照數位發展部公告的合法憑證機構名單。內行人提示:好的憑證機構連 CPS 的歷史版本和變更紀錄都會公開,這是判斷合規成熟度的快速指標。

Q2憑證機構停業沒通知我,我能要求賠償嗎?

可以從兩個方向主張。第一是民事契約責任,憑證機構違反告知義務造成損害可請求賠償(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第二是侵權責任(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本條是保護憑證使用者的法律,違反造成損害可推定其過失。內行人提示:把重新簽署合約費用、業務中斷損失、爭議訴訟費用算清楚,越具體勝訴金額越高。

Q3電子簽章法第 18 條罰多少錢?

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正,並得處新臺幣 2 萬元至 20 萬元罰鍰,屆期未改正可按次處罰。這是電子簽章法三級罰則中金額最輕的一級,反映其為程序性義務而非實質安全違規。內行人提示:輕度違規在裁量上爭取從輕的空間較大,收到處分書可於 30 日內提訴願。

Q4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是什麼?

CPS 是憑證機構公開揭露其簽發與管理憑證作業程序的文件,是使用者比較服務與爭議舉證的唯一窗口。

Q5電子簽章法第 18 條規範什麼?

處罰憑證機構未公布 CPS、終止服務未依限通報通知移交兩種輕度違規,罰 2 萬至 20 萬元。

Q6什麼叫終止服務移交義務?

憑證機構結束營運前須於 30 日前通報主管機關、通知客戶並移交檔案,保障使用者歷史簽署文件效力。

Q7第 18 條和第 16、17 條差在哪?

三級罰則:16 條最重 5-250 萬、17 條中度 5-50 萬、18 條最輕 2-20 萬,依違規嚴重度分級。

Q8發現憑證機構沒公布 CPS 怎麼辦?

截圖存證該頁面與時間戳,向數位發展部檢舉,由主管機關令限期改正。

Q9憑證機構要停業,我該怎麼自保?

立刻評估改用其他合法憑證機構、保留舊憑證所有簽署紀錄、重要合約用新憑證重新確認效力。

Q10違規被罰可以怎麼救濟?

收到處分書 30 日內提訴願,輕度違規爭取從輕裁量空間較大。

Q11因憑證機構違規受損怎麼求償?

可依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或第 184 條第 2 項侵權求償,把具體損害金額算清楚。

Q12第 18 條 vs 第 17 條哪個重?

第 17 條(5-50 萬)重於第 18 條(2-20 萬),17 條處罰違反 CPS 內容等中度違規,18 條處罰揭露與終止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value
電子簽章法第 16 條未經許可即提供簽發憑證等服務,罰 5 萬至 250 萬元(最重)
電子簽章法第 17 條違反 CPS 內容或營運規範等中度違規,罰 5 萬至 50 萬元
電子簽章法第 18 條未公布 CPS、終止服務未依限通報通知移交,罰 2 萬至 20 萬元(最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電子署名及び認証業務に関する法律(認定認証業務の監督・罰則規定)
🇰🇷 韓國전자서명법(인증업무 운영기준 공개 및 감독 규정)
🇨🇳 中國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监管及罚则,第30-32条相关)
🇩🇪 德國eIDAS-VO (EU) 910/2014 i.V.m. Vertrauensdienstegesetz(Aufsicht über Vertrauensdiensteanbieter)
🇫🇷 法國Règlement eIDAS (UE) 910/2014(supervision des prestataires de services de confiance)
🇺🇸 美國美國採市場自律模式,ESIGN Act / UETA 未設憑證機構強制揭露之對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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