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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電子簽章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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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憑證機構於終止服務前,應完成下列措施: 一、於終止服務之日三十日前通報主管機關。 二、對終止當時仍具效力之憑證,安排其他憑證機構承接其業務。 三、於終止服務之日三十日前,將終止服務及由其他憑證機構承接其業務之事實通知當事人。 四、將檔案紀錄移交承接其業務之憑證機構。
  2. 2.若無憑證機構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承接該憑證機構之業務,主管機關得安排其他憑證機構承接。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公告廢止當時仍具效力之憑證。
  3. 3.前項規定,於憑證機構依本法或其他法律受勒令停業處分者,亦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電子簽章法第13條要求憑證機構終止服務前完成四措施:30日前通報主管機關、安排其他機構承接憑證、通知當事人、移交檔案紀錄。

Q · 我用的憑證機構要關門,過去簽的合約還有效嗎?

有效。終止前30天須通報並安排承接

依電子簽章法第13條,憑證機構終止服務前須完成四項措施:終止日30日前通報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安排其他憑證機構承接仍有效的憑證、通知所有當事人、移交檔案紀錄。你過去簽署的合約效力不受影響,會由承接機構繼續驗證;若無人承接,主管機關得安排承接或公告廢止憑證。被勒令停業的機構同樣適用。

白話解讀

如果你五年前用某家憑證機構簽過一份重要合約,那家機構在去年悄悄關門了,你的合約還有效嗎?這是很多公司主管夜裡會醒過來想的問題。本條第13條就是為這個焦慮設計的安全網。它要求憑證機構在終止服務前30天必須做四件事:通報主管機關、安排其他憑證機構承接業務、通知所有當事人、移交檔案紀錄。如果該機構找不到接手者,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可以強制安排其他機構承接,或在必要時公告廢止當時還有效的憑證。被勒令停業的機構也適用同樣規則。重點在「業務承接」這個設計:你的憑證和過去簽過的所有合約不會因為服務商倒了就憑空消失,會由另一家機構接手繼續驗證,這條法律幫你保住了過去所有交易的法律連續性。

法律定性

電子簽章法第13條為憑證機構終止服務的程序性規範,課予四項法定義務(通報主管機關、安排業務承接、通知當事人、移交檔案紀錄),目的在於確保已簽發憑證及既有合約的法律連續性不因服務商退場而中斷,並使主管機關得於無人承接時介入安排或公告廢止憑證。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用的憑證機構說要關門,我的合約怎麼辦?

依本條設計,憑證機構終止前30天會通知你並安排其他機構承接業務。你過去簽過的合約效力不受影響,但實務上要確認承接機構是誰、憑證資料是否完整移交,並保存過去合約的時戳、憑證序號與驗證紀錄。若機構沒給30天就要關,你可以拒絕並要求依本條程序辦理,必要時向數位發展部檢舉。

Q2如果憑證機構沒人接手怎麼辦?

依本條第2項,沒有其他機構承接時,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可以安排其他機構承接,或在必要時公告廢止當時仍有效的憑證。你過去的合約效力本身不受影響,但若走到公告廢止,該憑證就不能再用於新交易。實務上多數機構會在終止前找到接手者,因為這也是業界互助的潛規則。

Q3憑證機構被勒令停業跟自主終止有什麼差別?

本條第3項明確規定,被勒令停業也適用同樣程序。差別在原因:自主終止是商業考量,勒令停業是違反規定遭處罰。對使用者來說操作上沒太大差別,都有30天通知期與承接安排。實務提示:被勒令停業機構簽發的憑證可能因CPS違規本身有效力瑕疵,最好向承接機構或數位發展部確認舊憑證有效性。

Q4憑證機構關門我的合約會失效嗎?

不會。已簽發的有效憑證與既有合約效力不受影響,依第13條由承接機構繼續驗證,合約效力來自簽署當時的歷史事實。

Q5電子簽章法第13條規定哪四項措施?

30日前通報主管機關、安排其他機構承接憑證、通知當事人、移交檔案紀錄,四項缺一不可。

Q6什麼叫憑證業務承接?

憑證機構終止時,由另一機構接手繼續驗證既有憑證、維持合約連續性的法定安排,是本條保護使用者的核心機制。

Q7憑證廢止是什麼意思?

主管機關於無人承接時,得公告使當時仍有效的憑證失效;過去已完成的合約效力不受影響,但該憑證不能再用於新交易。

Q8收到憑證機構終止通知該怎麼辦?

確認承接機構名稱、確認憑證資料完整移交、建立新客服窗口、保存過去合約的時戳與憑證序號作為效力證明。

Q9憑證機構未依程序就關門怎麼檢舉?

向數位發展部檢舉違法終止,請求主管機關介入安排承接或公告廢止,比自己逐一爭執合約成立要件容易得多。

Q10我是憑證機構要終止服務該走哪些步驟?

終止日30日前通報主管機關、找到接手機構、通知所有當事人、完整移交檔案;找不到接手者主動與主管機關協調。

Q11違反第13條會有什麼成本?

依第18條裁罰,並可能依第14條對當事人或善意第三人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移交不完整部分日後也要負責。

Q12自主終止 vs 被勒令停業差在哪?

原因不同(商業考量 vs 違規處罰),但第3項規定兩者都要完成四項義務。勒令停業機構簽發的憑證可能另有效力瑕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f terminationOrdered suspension
終止原因商業考量(轉型、結束營業)違反規定遭主管機關處罰(CPS違規、資安事件)
四項義務全部適用全部適用(第3項明文)
舊憑證效力風險一般無瑕疵可能因CPS違規本身有效力瑕疵,須向承接機構確認

Self termination

終止原因
商業考量(轉型、結束營業)
四項義務
全部適用
舊憑證效力風險
一般無瑕疵

Ordered suspension

終止原因
違反規定遭主管機關處罰(CPS違規、資安事件)
四項義務
全部適用(第3項明文)
舊憑證效力風險
可能因CPS違規本身有效力瑕疵,須向承接機構確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電子署名及び認証業務に関する法律(電子署名法)— 認定認証業務の廃止に係る措置
韓國전자서명법 — 인증기관의 운영 종료 및 업무 승계 관련 규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相关规定
德國eIDAS-Verordnung (EU) Nr. 910/2014, Art. 24 Abs. 2 lit. i (Beendigungsplan für Vertrauensdiensteanbieter)
法國Règlement eIDAS (UE) n° 910/2014, art. 24 §2 (plan d'arrêt d'activité du prestataire de services de confian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01031 制定)

憑證機構於終止服務前,應完成下列措施:   一、於終止服務之日三十日前通報主管機關。   二、對終止當時仍具效力之憑證,安排其他憑證機構承接其業務。   三、於終止服務之日三十日前,將終止服務及由其他憑證機構承接其業務之事實通知當事人。   四、將檔案紀錄移交承接其業務之憑證機構。   若無憑證機構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承接該憑證機構之業務,主管機關得安排其他憑證機構承接。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公告廢止當時仍具效力之憑證。   前項規定,於憑證機構依本法或其他法律受勒令停業處分者,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30430 全文修正)

憑證機構於終止服務前,應完成下列措施:   一、於終止服務之日三十日前通報主管機關。   二、對終止當時仍具效力之憑證,安排其他憑證機構承接其業務。   三、於終止服務之日三十日前,將終止服務及由其他憑證機構承接其業務之事實通知當事人。   四、將檔案紀錄移交承接其業務之憑證機構。   若無憑證機構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承接該憑證機構之業務,主管機關得安排其他憑證機構承接。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公告廢止當時仍具效力之憑證。   前項規定,於憑證機構依本法或其他法律受勒令停業處分者,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90103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30430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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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簽章法第 13 條規定:「憑證機構於終止服務前,應完成下列措施: 一、於終止服務之日三十日前通報主管機關。 二、對終止當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簽章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子簽章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