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電子簽章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憑證機構應檢具憑證實務作基準,載明憑證機構經營或提供認證服務之相關作業程序,送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提供簽發憑證服務;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變更時,亦同。
  2. 憑證機構應將經許可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公布在其機構之網站供公眾查詢;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變更時,亦同。
  3. 主管機關應公告憑證實務作業基準經許可之憑證機構名單與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版次及許可文號。
  4. 第一項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下列事項,其各款具體內容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足以影響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之可靠性或其業務執行之重要資訊。 二、憑證機構逕行廢止憑證之事由。 三、驗證憑證內容相關資料之留存。 四、保護當事人個人資料之方法及程序。 五、其他重要事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