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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憑證機構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憑證實務作基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提供簽發憑證服務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並得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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