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憑證機構,在安全條件相當,且符合國際互惠或技術對接合作原則下,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簽發之憑證與本國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具有相同之效力。
- 前項許可之申請程序、審核方式、許可條件、廢止許可之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應公告經第一項許可之憑證機構名單。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電子簽章法 第1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