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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電子簽章法15

快速跳轉
  1. 1.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憑證機構,在安全條件相當,且符合國際互惠或技術對接合作原則下,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簽發之憑證與本國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具有相同之效力。
  2. 2.前項許可之申請程序、審方式、許可條件、廢止許可之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3.主管機關應公告經第一項許可之憑證機構名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電子簽章法第15條規定外國憑證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其憑證與本國憑證具相同效力,並須符合國際互惠或技術對接合作原則。

Q · 用 DocuSign 跟海外簽約,台灣法院認不認?

看背後憑證機構有沒有上數位發展部的許可名單

依電子簽章法第15條,外國憑證機構在安全條件相當、符合國際互惠或技術對接合作原則下,經數位發展部許可後,其簽發之憑證效力等同本國憑證;主管機關並應公告許可名單。實務判斷三步:先確認對方憑證的發行機構名稱,再上數位發展部官網查是否在公告名單上,在名單上即可主張效力推定等同本國憑證,不在名單上則須回到民法意思表示合致逐項舉證。

白話解讀

你用 DocuSign 跟新加坡客戶簽了一份國際商務合約,台灣法院認不認?這個問題的答案藏在第15條裡。本條規定:外國憑證機構在「安全條件相當」且符合「國際互惠或技術對接合作」原則下,經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許可後,其簽發的憑證與本國憑證有相同的法律效力。113年的修法把這條鬆綁了:原本只認「國際互惠」(你的國家也認我的,我才認你的),現在加上「技術對接合作」這條路。為什麼這個改變對台灣特別重要?因為台灣的國際處境讓國家對國家的雙邊協定很難談,能簽互惠的對象屈指可數。「技術對接合作」打開了另一條路:透過國際技術標準組織(如 ETSI、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的安全技術標準互認,台灣可以跟更多國家或地區的憑證機構建立法律效力的橋樑。對你的實際影響:未來你跟海外用電子簽章簽約,效力認定的路徑變得更寬。

法律定性

電子簽章法第15條為外國憑證機構在台效力之認定規範。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憑證機構,於安全條件相當,且符合國際互惠或技術對接合作原則之前提下,經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許可後,其簽發之憑證與本國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具相同法律效力;許可之申請程序、審核方式、許可條件及廢止事由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並應公告許可名單。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DocuSign、Adobe Sign 這些海外服務在台灣有效嗎?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背後的憑證機構在數位發展部的外國許可憑證機構名單上,效力跟本國憑證一樣;不在名單上但符合國際技術標準,實務上法院通常承認但需個案舉證;純粹的電子簽署工具沒有合格憑證背景,要從民法成立要件證明。內行人提示:簽重要合約前先上數位發展部查名單並截圖存證。

Q2什麼是技術對接合作?跟國際互惠有什麼差別?

國際互惠是傳統路徑:兩國政府簽協定互相承認憑證機構。技術對接合作是113年新增:不需政府正式協定,只要雙方符合共同的國際技術標準即可技術互認。內行人提示:對台灣來說技術對接合作價值更大,因為很難跟多數國家簽雙邊協定,但可透過參與國際技術標準組織建立廣泛互認。

Q3我跟中國公司用電子簽章簽合約效力如何?

目前中國憑證機構大多未在台灣取得本條許可,兩岸沒有明確互認框架。實務處理:簽約時補紙本合約或公證、保留所有電子通訊與付款紀錄、重大金額透過台灣或第三地合格憑證機構簽署。內行人提示:與其依賴電子簽章效力推定,不如把準據法、管轄寫清楚並保留完整佐證。

Q4DocuSign 在台灣法律效力如何?

看背後憑證機構是否在數位發展部公告的外國許可憑證機構名單上;在名單上效力等同本國憑證,不在名單上需個案舉證。

Q5電子簽章法第15條是什麼?

規範外國憑證機構在台效力,符合安全條件相當與國際互惠或技術對接合作原則並經許可者,憑證等同本國憑證。

Q6什麼是技術對接合作原則?

113年新增路徑,不需政府間協定,只要雙方符合共同國際技術標準即可技術互認。

Q7外國許可憑證機構名單在哪查?

依第3項主管機關應公告,於數位發展部官網查詢並截圖存證。

Q8外國電子憑證效力怎麼查驗?

確認憑證機構名稱 → 上數位發展部查許可名單 → 在名單上援引第15條 → 不在名單上回民法舉證。

Q9外國憑證機構怎麼申請台灣許可?

依第2項先查數位發展部公告的辦法,評估符合國際互惠或技術對接合作,備齊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與技術合規文件申請。

Q10跨境電子合約爭議怎麼舉證?

在名單上以許可名單截圖證明效力,不在名單上蒐集郵件、訊息、付款紀錄證明意思表示合致。

Q11高額跨境交易怎麼降低效力風險?

要求補簽紙本合約或公證,或透過台灣、第三地合格憑證機構簽署,並寫清準據法與管轄。

Q12國際互惠 vs 技術對接合作哪個對台灣有利?

技術對接合作更有利,因台灣難簽雙邊協定,但可透過國際技術標準組織建立廣泛互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國際互惠技術對接合作
依據路徑國家間雙邊協定,互相承認對方憑證機構符合共同國際技術標準,技術層面互認
是否需政府協定需要不需要
對台灣適用性受限於台灣國際地位,可簽對象少可透過參與國際技術標準組織廣泛互認
立法時點原有規範113年修法新增

國際互惠

依據路徑
國家間雙邊協定,互相承認對方憑證機構
是否需政府協定
需要
對台灣適用性
受限於台灣國際地位,可簽對象少
立法時點
原有規範

技術對接合作

依據路徑
符合共同國際技術標準,技術層面互認
是否需政府協定
不需要
對台灣適用性
可透過參與國際技術標準組織廣泛互認
立法時點
113年修法新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電子署名及び認証業務に関する法律(電子署名法)— 外国の認証業務に関する規定
韓國전자서명법 — 외국 전자서명·인증서비스 상호인정 관련 규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境外电子认证服务互认相关规定
德國eIDAS-Verordnung (EU) Nr. 910/2014, Artikel 14(Internationale Aspekte – Vertrauensdienste aus Drittländern)
法國Règlement eIDAS (UE) n° 910/2014, article 14(aspects internationaux – services de confiance de pays tiers)
美國ESIGN Act, 15 U.S.C. § 7031(international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01031 制定)

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憑證機構,在國際互惠及安全條件相當原則下,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簽發之憑證與本國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具有相同之效力。   前項許可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公告經第一項許可之憑證機構名單。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30430 全文修正)

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憑證機構,在安全條件相當,且符合國際互惠或技術對接合作原則下,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簽發之憑證與本國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具有相同之效力。   前項許可之申請程序、審核方式、許可條件、廢止許可之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公告經第一項許可之憑證機構名單。

立法理由一、鑒於我國國際地位之特殊性,對外交流合作不以簽訂國與國之雙邊或多邊協定為限,亦包含政府或民間技術交流之可能性,爰第一項增列主管機關許可之考量原則,於具備安全條件相當之前提下,除國際互惠之外,亦包括合乎國際技術標準之技術對接合作,例如外國憑證機構所屬區域組織、國家或政府與我國政府之間,以國際標準組織(例如網際網路工程任務組織公開金鑰基礎建設小組、歐洲電信標準協會等)所定安全技術標準為前提,共同進行電子簽章或憑證技術之合作計畫或技術相互承認之安排。   二、為符合授權明確性,修正第二項,增訂具體授權事項。   三、第三項未修正。

  • 法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090103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30430 全文修正)

一、鑒於我國國際地位之特殊性,對外交流合作不以簽訂國與國之雙邊或多邊協定為限,亦包含政府或民間技術交流之可能性,爰第一項增列主管機關許可之考量原則,於具備安全條件相當之前提下,除國際互惠之外,亦包括合乎國際技術標準之技術對接合作,例如外國憑證機構所屬區域組織、國家或政府與我國政府之間,以國際標準組織(例如網際網路工程任務組織公開金鑰基礎建設小組、歐洲電信標準協會等)所定安全技術標準為前提,共同進行電子簽章或憑證技術之合作計畫或技術相互承認之安排。   二、為符合授權明確性,修正第二項,增訂具體授權事項。   三、第三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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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簽章法第 15 條規定:「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憑證機構,在安全條件相當,且符合國際互惠或技術對接合作原則下,經主管機關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簽章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子簽章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