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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數位簽章憑證機構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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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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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外國
法律
組織、登記之憑證機構,在安全條件相當,且符合國際互惠或技術對接合作原則下,經
主管機關
許可,其簽發之憑證與本國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具有相同之效力。
前項許可之申請程序、審
核
方式、許可條件、
廢止
許可之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公告經第一項許可之憑證機構名單。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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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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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數位簽章憑證機構之管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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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1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19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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