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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依法律排除其用。
  2. 行政機關得就第五條與第八條之應用技術及程序另為公告,其公告應公平、合理,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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