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電子簽章法11

快速跳轉
  1. 1.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依法律排除其用。
  2. 2.行政機關得就第五條與第八條之應用技術及程序另為公告,其公告應公平、合理,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電子簽章法第11條規定,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只能依法律,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公告排除,公告技術程序也不得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

Q · 政府機關說某項業務不能用電子簽章,這樣合法嗎?

要看有沒有法律明文,機關自己公告不算數

依電子簽章法第11條第1項,要排除電子簽章法第5條、第8條的適用,只能依「法律」(立法院三讀通過者),行政機關不得用公告、函釋或內規自行排除。民國113年全文修正後,機關過去靠公告排除的後門已關閉。若承辦人員拒絕電子簽章卻拿不出法律名稱與條號,該拒絕即可能構成違法行政行為,當事人得請求書面理由並提起訴願。

白話解讀

過去20年,你去政府機關辦事被要求紙本簽名的真正原因,多半不是「業務性質特殊」,而是某個機關發過一紙公告,自己排除了電子簽章法的適用。這在民國113年(2024年)的修法被徹底翻轉。新版第11條把這扇後門關上:要排除電子簽章法第5條和第8條的適用,只能依「法律」(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那種),不能再用機關自己的行政命令或公告打發。下次你被某機關說「本業務不適用電子簽章」,你可以直接反問:依據哪一部法律?拿不出來,這個拒絕就是違法行政行為。第2項更進一步:就算機關可以公告應用技術細節,公告內容必須公平、合理、不能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某些人或某些技術。

法律定性

電子簽章法第11條為「排除適用」之規範條款,明定排除該法第5條、第8條核心效力規定之適用,須有法律明文依據,行政機關不得逕以公告排除;同時要求機關就應用技術及程序所為之公告,應符合公平、合理及禁止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之要求,落實憲法法律保留原則與平等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機關拒絕我用電子簽章,我該怎麼辦?

第一步是當場問依據哪部法律,記下對方姓名和時間。如果對方拿不出法律依據,要求書面拒絕。拿到書面後30天內向上級機關提訴願,引用電子簽章法第11條第1項主張機關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民國113年修法後,機關公告、函釋、內規都不能作為排除依據,只有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可以。

Q2什麼樣的政府業務可以合法拒絕電子簽章?

必須有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明文排除。例如某些涉及國家安全或特殊身分認證的業務,如果該領域的法律本身要求紙本親簽,才合法。若某機關自己發公告說本業務不適用電子簽章法,這個公告在113年修法後沒有法律效力。判斷金標準是要求機關出示排除依據的法律名稱與條號。

Q3第2項說的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是什麼意思?

指行政機關發公告規範電子簽章應用技術或程序時,不能對採用不同技術的服務商或使用者有不合理差別。例如機關不能只接受某家廠商技術而排除功能類似的其他技術,除非有安全等級或互通標準等正當理由。重點在於有無正當理由,挑戰時的關鍵是質問對方說不出技術上的合理理由。

Q4電子簽章法第11條在規定什麼?

排除電子簽章法第5條、第8條的適用只能依法律,行政機關不能用公告自我排除,是收回行政恣意的條款。

Q5什麼叫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

機關就電子簽章應用技術發公告時,不能對採用不同技術的人或廠商做不合理差別,除非有安全或互通等正當理由。

Q6法律保留原則跟這條有什麼關係?

法律保留指限制人民權利須有法律依據,本條把排除電子簽章法的權限限定於法律,正是法律保留的落實。

Q7電子簽章和實體簽章的法律效力一樣嗎?

依電子簽章法第4條功能等同原則,符合規定的電子簽章與實體簽章效力相同,第11條限制的正是排除這項效力的權限。

Q8機關拒絕電子簽章該怎麼主張權利?

當場問法律依據→拿不出就要求書面拒絕→備齊文件→30日內提訴願主張違反第11條第1項。

Q9提訴願要在多久內提出?

收到拒絕處分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處分書未記載救濟教示者,期間延長為1年。

Q10訴願書要怎麼引用第11條?

主張機關以公告或內規拒絕電子簽章逾越法律保留,違反電子簽章法第11條第1項,請求撤銷違法處分。

Q11怎麼證明機關拒絕沒有法律依據?

請機關出示排除依據的法律名稱與條號,拿不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即可證明欠缺法律依據。

Q12電子簽章法第11條 修法前 vs 修法後差在哪?

修法前機關可用公告排除,修法後僅得依法律排除,公告排除權已刪除,並新增禁止差別待遇要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電子署名及び認証業務に関する法律(電子署名法)
韓國전자서명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德國eIDAS-Verordnung (EU) Nr. 910/2014 i.V.m. Vertrauensdienstegesetz (VDG)
法國Règlement eIDAS (UE) n° 910/2014
美國ESIGN Act, 15 U.S.C. § 7001 / UETA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01031 制定)

憑證機構應製作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載明憑證機構經營或提供認證服務之相關作業程序,送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並將其公布在憑證機構設立之公開網站供公眾查詢,始得對外提供簽發憑證服務。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變更時,亦同。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足以影響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之可靠性或其業務執行之重要資訊。   二、憑證機構逕行廢止憑證之事由。   三、驗證憑證內容相關資料之留存。   四、保護當事人個人資料之方法及程序。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訂定之重要事項。   本法施行前,憑證機構已進行簽發憑證服務者,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將憑證實務作業基準送交主管機關核定。但主管機關未完成核定前,其仍得繼續對外提供簽發憑證服務。   主管機關應公告經核定之憑證機構名單。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30430 全文修正)

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依法律排除其適用。   行政機關得就第五條與第八條之應用技術及程序另為公告,其公告應公平、合理,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立法理由一、鑒於原第四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二項皆涉及依法令或行政機關公告排除本法適用或就其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規定,爰整併於本條規定。   二、原條文容許行政機關依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惟行政機關未必定期檢視排除適用之法律上正當理由。有鑒於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應用日益普及,行政機關與一般人民在法律上地位應力求平等,且配合智慧政府及數位轉型之政策目標擴大採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以達本法促進數位經濟及數位服務之規範目的,爰刪除原行政機關得依公告排除本法適用之規定,分別於第一項定明僅得依法律排除本法適用及於第二項定明得就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公告。   三、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及法務部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法制字第一○九○二五一五九八○號函意旨,第一項所定「法律」,應包含法律及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不包括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故行政機關除法律外,並得依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排除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使用。   四、行政機關得配合科技發展或實務運用需求,依第二項規定就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應用技術或程序另為公告,例如生物識別、區塊鏈等新興簽章技術、對文件及簽章有一定安全等級之要求,亦得公告人民與行政機關間行為之作成、傳遞、使用等程序事項,以避免民眾因數位落差而影響權益。

(090103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30430 全文修正)

一、鑒於原第四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二項皆涉及依法令或行政機關公告排除本法適用或就其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規定,爰整併於本條規定。   二、原條文容許行政機關依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惟行政機關未必定期檢視排除適用之法律上正當理由。有鑒於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應用日益普及,行政機關與一般人民在法律上地位應力求平等,且配合智慧政府及數位轉型之政策目標擴大採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以達本法促進數位經濟及數位服務之規範目的,爰刪除原行政機關得依公告排除本法適用之規定,分別於第一項定明僅得依法律排除本法適用及於第二項定明得就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公告。   三、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及法務部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法制字第一○九○二五一五九八○號函意旨,第一項所定「法律」,應包含法律及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不包括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故行政機關除法律外,並得依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排除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使用。   四、行政機關得配合科技發展或實務運用需求,依第二項規定就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應用技術或程序另為公告,例如生物識別、區塊鏈等新興簽章技術、對文件及簽章有一定安全等級之要求,亦得公告人民與行政機關間行為之作成、傳遞、使用等程序事項,以避免民眾因數位落差而影響權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電子簽章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簽章法第 11 條規定:「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依法律排除其適用。行政機關得就第五條與第八條之應用技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簽章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子簽章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