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 第 11 條
- 1.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依法律排除其適用。
- 2.行政機關得就第五條與第八條之應用技術及程序另為公告,其公告應公平、合理,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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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電子簽章法第11條規定,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只能依法律,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公告排除,公告技術程序也不得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
Q · 政府機關說某項業務不能用電子簽章,這樣合法嗎?
依電子簽章法第11條第1項,要排除電子簽章法第5條、第8條的適用,只能依「法律」(立法院三讀通過者),行政機關不得用公告、函釋或內規自行排除。民國113年全文修正後,機關過去靠公告排除的後門已關閉。若承辦人員拒絕電子簽章卻拿不出法律名稱與條號,該拒絕即可能構成違法行政行為,當事人得請求書面理由並提起訴願。
白話解讀
過去20年,你去政府機關辦事被要求紙本簽名的真正原因,多半不是「業務性質特殊」,而是某個機關發過一紙公告,自己排除了電子簽章法的適用。這在民國113年(2024年)的修法被徹底翻轉。新版第11條把這扇後門關上:要排除電子簽章法第5條和第8條的適用,只能依「法律」(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那種),不能再用機關自己的行政命令或公告打發。下次你被某機關說「本業務不適用電子簽章」,你可以直接反問:依據哪一部法律?拿不出來,這個拒絕就是違法行政行為。第2項更進一步:就算機關可以公告應用技術細節,公告內容必須公平、合理、不能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某些人或某些技術。
法律定性
電子簽章法第11條為「排除適用」之規範條款,明定排除該法第5條、第8條核心效力規定之適用,須有法律明文依據,行政機關不得逕以公告排除;同時要求機關就應用技術及程序所為之公告,應符合公平、合理及禁止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之要求,落實憲法法律保留原則與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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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機關拒絕我用電子簽章,我該怎麼辦?▾
第一步是當場問依據哪部法律,記下對方姓名和時間。如果對方拿不出法律依據,要求書面拒絕。拿到書面後30天內向上級機關提訴願,引用電子簽章法第11條第1項主張機關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民國113年修法後,機關公告、函釋、內規都不能作為排除依據,只有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可以。
Q2什麼樣的政府業務可以合法拒絕電子簽章?▾
必須有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明文排除。例如某些涉及國家安全或特殊身分認證的業務,如果該領域的法律本身要求紙本親簽,才合法。若某機關自己發公告說本業務不適用電子簽章法,這個公告在113年修法後沒有法律效力。判斷金標準是要求機關出示排除依據的法律名稱與條號。
Q3第2項說的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是什麼意思?▾
指行政機關發公告規範電子簽章應用技術或程序時,不能對採用不同技術的服務商或使用者有不合理差別。例如機關不能只接受某家廠商技術而排除功能類似的其他技術,除非有安全等級或互通標準等正當理由。重點在於有無正當理由,挑戰時的關鍵是質問對方說不出技術上的合理理由。
Q4電子簽章法第11條在規定什麼?▾
排除電子簽章法第5條、第8條的適用只能依法律,行政機關不能用公告自我排除,是收回行政恣意的條款。
Q5什麼叫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
機關就電子簽章應用技術發公告時,不能對採用不同技術的人或廠商做不合理差別,除非有安全或互通等正當理由。
Q6法律保留原則跟這條有什麼關係?▾
法律保留指限制人民權利須有法律依據,本條把排除電子簽章法的權限限定於法律,正是法律保留的落實。
Q7電子簽章和實體簽章的法律效力一樣嗎?▾
依電子簽章法第4條功能等同原則,符合規定的電子簽章與實體簽章效力相同,第11條限制的正是排除這項效力的權限。
Q8機關拒絕電子簽章該怎麼主張權利?▾
當場問法律依據→拿不出就要求書面拒絕→備齊文件→30日內提訴願主張違反第11條第1項。
Q9提訴願要在多久內提出?▾
收到拒絕處分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處分書未記載救濟教示者,期間延長為1年。
Q10訴願書要怎麼引用第11條?▾
主張機關以公告或內規拒絕電子簽章逾越法律保留,違反電子簽章法第11條第1項,請求撤銷違法處分。
Q11怎麼證明機關拒絕沒有法律依據?▾
請機關出示排除依據的法律名稱與條號,拿不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即可證明欠缺法律依據。
Q12電子簽章法第11條 修法前 vs 修法後差在哪?▾
修法前機關可用公告排除,修法後僅得依法律排除,公告排除權已刪除,並新增禁止差別待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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