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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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電子簽章法第 5 條規定文件、書面、簽名蓋章均得以電子形式為之;對有相對人者須先給合理反對機會,未反對推定同意。
Q · 我直接寄電子合約給對方,他沒回應就算同意嗎?
不一定,要先給合理反對機會並告知
依電子簽章法第 5 條第四項,對有相對人者採用電子形式,除對方已同意外,必須在採用前以「合理期間及方式」給予反對機會,並「告知未反對者推定同意」。只是把合約寄過去、對方沒回應,三個要件常常都不符合,推定不成立。實務上應另發一封通知說明改用電子形式、訂明反對期間(如 14 日)、並寫明未反對視為同意,期間屆滿後再採電子形式。
深度解讀
2024 年這條改了一個多數人沒注意的小字,但這個小字改變了大量商業流程的預設邏輯。舊法:「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意思是要對方明確點頭你才能用電子。新法:「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意思是你給對方反對的機會,他不反對就視為同意。從「事前說 yes」變成「事前沒說 no」,整個遊戲規則翻過來。但這個翻轉不是無條件的,立法者留了三個煞車:第一,你必須「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期間及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之機會」,不能突襲。第二,必須「告知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要明說。第三,相對人可以「隨時表示停止採用電子形式」,反悔是個雙向道。多數人只看到「推定同意」就以為一切 OK,沒注意這三個煞車要件,沒做到任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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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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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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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間名詞
- 推定名詞
- 法律行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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