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3 條
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書狀、附具之證據及附屬文件檔案格式,應依下列規定;不符合下列規定者,不予收受: 一、書狀之檔案格式為 WORD 檔及 PDF 檔。 二、書狀附具之證據及文件為 WORD 檔、JPG 檔或 EXCEL 檔。 三、單一檔案大小不得逾 50MB ;書狀附具之證據及文件單一檔案大小逾 50MB 者,應將檔案分割,分割後之檔案名稱應與書狀及其所列證據及文件之名稱相同,並應於檔案名稱標註分割之檔案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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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3條的規定,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書狀、附具之證據及附屬文件的檔案格式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書狀的檔案格式可以是WORD檔或PDF檔。 2. 書狀附具的證據及文件可以是WORD檔、JPG檔或EXCEL檔。 3. 單一檔案的大小不得超過50MB;如果書狀附具的證據及文件單一檔案大小超過50MB,應將檔案分割成多個檔案。分割後的檔案名稱應與書狀及其所列證據及文件的名稱相同,並應在檔案名稱上標註分割後的檔案次序。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書狀和附屬文件可以正確地被接收和處理。書狀使用WORD檔或PDF檔的格式可以提供最常見和普遍使用的檔案格式,便於處理和閱讀。同時,允許使用其他檔案格式如JPG檔或EXCEL檔則可以讓當事人更靈活地附上相關證據和文件。此外,限制單一檔案大小和要求分割檔案則是為了確保數據傳輸的效率和穩定性,並使接收方在閱讀和存儲檔案時更易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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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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