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書狀、附具之證據及附屬文件檔案格式,應依下列規定;不符合下列規定者,不予收受: 一、書狀之檔案格式為 WORD 檔及 PDF 檔。 二、書狀附具之證據及文件為 WORD 檔、JPG 檔或 EXCEL 檔。 三、單一檔案大小不得逾 50MB ;書狀附具之證據及文件單一檔案大小逾 50MB 者,應將檔案分割,分割後之檔案名稱應與書狀及其所列證據及文件之名稱相同,並應於檔案名稱標註分割之檔案次序。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