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4 條
- 1.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應事先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律師已取得司法院律師單一登入窗口使用者帳戶及密碼者,得經由司法院律師單一登入窗口登入司法院服務平台。
- 2.下列情形,由憲法法庭主動提供使用者帳號與密碼: 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者(即專家諮詢意見書)。 二、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裁定許可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者(以下簡稱法庭之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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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4條是有關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的規定,以及憲法法庭提供使用者帳號與密碼的情形。 根據第1條規定,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的人應事先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律師如果已取得司法院律師單一登入窗口的使用者帳戶及密碼,則可以透過該窗口登入司法院服務平台。 而根據第2條規定,憲法法庭會主動提供使用者帳號與密碼給下列情形的人: 1. 根據本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的人(即專家諮詢意見書)。 2. 根據本法第20條第1項的規定,經裁定許可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的人(即法庭之友意見書)。 這表示在這些情形下,憲法法庭會主動提供使用者帳號與密碼,讓相關人士可以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 參考資料: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司法院) 範例:根據憲法法庭的判決需求,一位法學專家提出了專家諮詢意見書。憲法法庭將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主動提供使用者帳號與密碼給該專家,以方便其在司法院服務平台上提供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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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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