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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應事先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律師已取得司法院律師單一登入窗口使用者帳戶及密碼者,得經由司法院律師單一登入窗口登入司法院服務平台。
  2. 下列情形,由憲法法庭主動提供使用者帳號與密碼: 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者(即專家諮詢意見書)。 二、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裁定許可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者(以下簡稱法庭之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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