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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2. 前項聲請,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為之。
  3.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4.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委任代理人;其資格及人數依第八條之規定。
  5.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通知其裁定許可之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到庭說明、陳述意見時,應以通知書送達
  6. 第一項人民、機關或團體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經當事人引用者,視為該當事人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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