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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5 條

送方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書狀,於完成傳送至司法院服務平台時,與紙本書狀提出於憲法法庭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生書狀提出之效力: 一、不屬附件所列之送方。 二、傳送不屬附件所列之書狀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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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中未提及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 5 條,因此無法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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