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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6 條

  1. 1.送方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憲法法庭裁判聲請書、答辯書、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及附具之證據及文件,於憲法法庭指定提出紙本複本份數時,應依憲法法庭之指定提出之。
  2. 2.法庭之友委任之代理人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法庭之友意見書,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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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6條的規定,當送方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憲法法庭裁判聲請書、答辯書、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及附具之證據及文件時,需要依照憲法法庭的指定提出紙本複本份數。而法庭之友所委任的代理人在傳送法庭之友意見書時,也需要遵守相同的規定。 參考資料: 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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