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6條的規定,當送方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憲法法庭裁判聲請書、答辯書、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及附具之證據及文件時,需要依照憲法法庭的指定提出紙本複本份數。而法庭之友所委任的代理人在傳送法庭之友意見書時,也需要遵守相同的規定。 參考資料: 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 裁判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證據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