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 第 8 條
下列具狀者,其提出於憲法法庭之書狀內容含有應予限制公開之事項者,應另提出依本辦法遮掩應予限制公開事項之書狀電子檔於憲法法庭: 一、已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之當事人。 二、機關、法院或地方自治團體。 三、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機關或團體。 四、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之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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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具狀內容應予限制公開的事項時,有以下四種情況需要特別提出遮掩適用於憲法法庭: 1. 已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之當事人:這指的是在憲法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委任了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作為代表。當事人的書狀內容中可能包含了應予限制公開的事項,因此需要在憲法法庭特別提出遮掩適用。 2. 機關、法院或地方自治團體:指的是任何憲法法庭中涉及的機關、法院或地方自治團體。這些單位所提出的書狀內容可能包含了應予限制公開的事項,因此需要在憲法法庭特別提出遮掩適用。 3. 經憲法法庭指定的機關或團體:指的是根據憲法法庭第19條第1項的規定,憲法法庭對特定的機關或團體進行指定。這些被指定的機關或團體所提出的書狀內容可能包含了應予限制公開的事項,因此需要在憲法法庭特別提出遮掩適用。 4. 經憲法法庭許可提出友意見書之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當憲法法庭根據憲法法庭第20條第1項規定,許可非當事人提出友意見書時,這些非當事人所提出的書狀內容可能包含了應予限制公開的事項,因此需要在憲法法庭特別提出遮掩適用。 上述條文的參考資料為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根據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的第8條規定,這些機關、團體或個人所提出的書狀內容可能涉及應予限制公開的事項,因此需要在憲法法庭提出遮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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