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憲法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6.30
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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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書狀及卷內文書之公開方式及限制公開之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
一、聲請書及答辯書。
二、補充聲請書及補充答辯書。
三、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提供之專業意見或資料。
四、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下簡稱法庭之友意見書)。
五、其他經憲法法庭認有必要公開之書狀及所附證據、文件,及卷內文書。
本辦法所稱之公開,除憲法法庭另有指定外,係指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供當事人及不特定公眾閱覽。
利害關係人請求限制公開而有正當理由者,憲法法庭得就請求部分限制公開。
書狀及卷內文書含有限制公 開之事項者,應予適當遮掩後,就其他部分公開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6.3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