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 第 5 條
下列為應予限制公開之事項: 一、依法核定之國家機密。 二、公務秘密、營業秘密或其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 三、其他依法應限制公開或公開為不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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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第 5 條,應予限制公開的事項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依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根據檔案法第17條第1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涉及經法律命令規定應秘密之國家機密的資訊,可以限制公開。 二、公務秘密、營業秘密或其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根據檔案法第17條第3款,檔案有關工商秘密的情形,可以拒絕申請。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政府資訊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營業秘密者,可以限制公開。根據智財案件審理法第35條,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者可以受到刑罰,這條法規確立了營業秘密在已有秘密保持命令可資保護下,對閱覽訴訟資料的限制。 三、其他依法應限制公開或公開為不當者: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政府資訊有涉及法律規定下有必要限制或公開為不當的情形,可以限制公開。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處理這些情形時,應根據案件個別情況進行權衡考慮,以平衡包括營業秘密保護和訴訟防禦權的相關利益,並且考量各法規的規定和立法意旨。 參考資料: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檔案法 - 智財案件審理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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