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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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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及卷內文書涉及個人資訊,依法不得揭露自然人姓名者,其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應限制公開;其他情形,於必要時,亦得限制公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第4條,當書狀及卷內文書涉及個人資訊且不得揭露自然人姓名時,該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應限制公開。然而,在其他情形下,如果必要時也可以限制公開。根據這項法條,如果文書涉及個人資訊並且公開可能揭露當事人的身分,法院應該限制該部分文書的公開。例如,在一個憲法訴訟案件中,如果書狀或卷內文書包含了當事人的個人資訊,例如姓名、地址或其他可以識別身分的資訊,法院應該對這些資訊進行限制,以保護當事人的隱私。然而,在其他情形下,如果限制公開是必要的,法院也可以對相關文書進行公開的限制。

  • 揭露名詞
  • 自然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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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第 4 條規定:「書狀及卷內文書涉及個人資訊,依法不得揭露自然人姓名者,其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應限制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