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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 第 4 條

書狀及卷內文書涉及個人資訊,依法不得揭露自然人姓名者,其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應限制公開;其他情形,於必要時,亦得限制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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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第4條,當書狀及卷內文書涉及個人資訊且不得揭露自然人姓名時,該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應限制公開。然而,在其他情形下,如果必要時也可以限制公開。根據這項法條,如果文書涉及個人資訊並且公開可能揭露當事人的身分,法院應該限制該部分文書的公開。例如,在一個憲法訴訟案件中,如果書狀或卷內文書包含了當事人的個人資訊,例如姓名、地址或其他可以識別身分的資訊,法院應該對這些資訊進行限制,以保護當事人的隱私。然而,在其他情形下,如果限制公開是必要的,法院也可以對相關文書進行公開的限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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