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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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書狀及卷內文書之公開方式及限制公開之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 一、聲請書及答辯書。 二、補充聲請書及補充答辯書。 三、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提供之專業意見或資料。 四、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下簡稱法庭之友意見書)。 五、其他經憲法法庭認有必要公開之書狀及所附證據、文件,及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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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第2條,以下是書狀及卷內文書的公開方式及限制公開事項的規定: 一、聲請書及答辯書:憲法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提出的聲請書和答辯書都是公開的,其他人可以查閱、抄録或攝影。 二、補充聲請書及補充答辯書: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提出的補充聲請書和補充答辯書也都是公開的,其他人可以查閱、抄録或攝影。 三、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提供之專業意見或資料:如果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根據憲法訴訟案件法庭的指示提供的專業意見或資料,這些意見或資料也是公開的。 四、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下簡稱法庭之友意見書):如果憲法法庭根據法庭之友的請求發出裁定,允許其他人民、機關或團體提供具有參考價值的專業意見或資料,則這些意見或資料也是公開的。 五、其他經憲法法庭認為有必要公開之書狀及所附證據、文件,及卷內文書:除上述提到的文件外,憲法法庭也可以根據適用情況決定公開其他書狀、附帶證據和文件,以及卷內文書。 參考資料: - 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 (民)109.3.24政府公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200001
- 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證據名詞
- 憲法訴訟法 第 19 條條文
- 憲法訴訟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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