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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閱卷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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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前條所定應徵收之費用: 一、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二、基於國際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三、其他法令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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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13條的規定,以下情況之一時,可以免除、減免或暫停應繳納的費用: 1. 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求的考量。 2. 根據國際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的規定。 3. 其他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免除、減免或停止繳納。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項法律規定某特定行業的費用可以根據公共利益原則減免,或者根據某項國際協議免除某種費用,或者其他法律規定了某些情況下可以暫停繳納費用,那麼根據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13條的規定,相關的費用可以免除、減免或停止繳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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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 13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前條所定應徵收之費用: 一、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