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前條所定應徵收之費用: 一、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二、基於國際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三、其他法令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
根據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13條的規定,以下情況之一時,可以免除、減免或暫停應繳納的費用: 1. 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求的考量。 2. 根據國際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的規定。 3. 其他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免除、減免或停止繳納。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項法律規定某特定行業的費用可以根據公共利益原則減免,或者根據某項國際協議免除某種費用,或者其他法律規定了某些情況下可以暫停繳納費用,那麼根據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13條的規定,相關的費用可以免除、減免或停止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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