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憲法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7.30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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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宗之給閱,以付與電子卷證方式為之。但無電子卷證者,得以付與紙本卷宗方式為之。
- 本規則所稱電子卷證,指業經憲法法庭利用電子掃描設備或其他方式建置,將紙本卷證之內容轉換為以電磁紀錄方式儲存之數位檔案。
聲請閱卷,應填具閱卷聲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以紙本或依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之規定,向憲法法庭提出。
聲請人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二)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所閱卷宗或證物等交還閱卷室人員點收。
- 聲請人得偕同隨員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並於閱卷登記簿簽名或蓋章。
- 隨員不得單獨在場閱卷。
- 聲請重製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卷內文書之黑白影印、列印費,B5、A4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二元,B4、A3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元;彩色影印、列印費,B5、A4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十五元,B4、A3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十元。 二、卷內文書之電子掃描費,每頁徵收新臺幣一元。如自備器材操作或給閱卷內文書電子卷證者,不另徵收費用。 三、因攝影、電子掃描卷內文書或複製電子卷證而請求交付光碟,每張光碟徵收新臺幣五十元。如儲存於自備之電子儲存媒體者,免予徵收。 四、郵遞費:依實支數額徵收。
- 請求就卷內文書電子掃描或複製電子卷證並列印或交付光碟,依前項各款規定分別計費,合併徵收。
- 依本條規定徵收之費用,應覈實計算金額收費,製發收據交付聲請人;所徵收之費用應繳交國庫。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7.3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