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憲法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依憲法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不得提供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複本。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解釋文及理由書草案、準備或評議文件,亦同。
聲請閱卷,應填具閱卷聲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以紙本或依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之規定,向憲法法庭提出。
聲請人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憲法法庭閱卷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向閱卷室人員洽取聲請閱覽之卷宗、複本、電子卷證或證物。
聲請人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二)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所閱卷宗或證物等交還閱卷室人員點收。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前條所定應徵收之費用: 一、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二、基於國際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三、其他法令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