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第 2 條
- 1.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及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閱卷,及其費用徵收標準,依本規則辦理。
- 2.依前項得提供閱卷之卷宗,指案件審理中及審理終結後經集中保管而未逾管理保存年限之卷宗。
- 3.依檔案法歸檔卷宗之閱覽,依憲法訴訟卷宗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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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2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及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可以聲請閱卷,並且應按照本規則辦理。 2. 根據前項,可以提供閱卷的卷宗應該是指案件審理中及審理終結後經集中保管而未逾管理保存年限的卷宗。 3. 依照檔案法歸檔卷宗的閱覽規定,應根據憲法訴訟卷宗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來辦理。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了解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2條對於閱卷的申請人身份、提供閱卷的卷宗範圍,以及閱覽的辦理程序等有關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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