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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及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閱卷,及其費用徵收標準,依本規則辦理。
  2. 依前項得提供閱卷之卷宗,指案件審理中及審理終結後經集中保管而未逾管理保存年限之卷宗。
  3. 檔案法歸檔卷宗之閱覽,依憲法訴訟卷宗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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