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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閱卷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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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不得提供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複本。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解釋文及理由書草案、準備或評議文件,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3條,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不得提供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複本。此規則意在保護裁判草案及相關文件的機密性和保密性,避免外界的非法抄襲或濫用。在2014年修法之前,大法官審理案件的解釋文及理由書草案、準備或評議文件也同樣受到此規定的保護。 舉例來說,在一個憲法爭議的案件中,憲法法庭可能會起草一個裁判草案,其中記載了審理該案的相關事實和法律觀點。按照這個法規,這個裁判草案不能提供給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讀、抄寫、重製或拍攝,以保護法院內部的辯論和討論的秘密性。同樣地,解釋憲法的文件草案、準備文件或評議文件也受到相同的保護。

  • 裁判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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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 3 條規定:「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不得提供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複本。中華民國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