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第 3 條
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不得提供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複本。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解釋文及理由書草案、準備或評議文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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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3條,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不得提供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複本。此規則意在保護裁判草案及相關文件的機密性和保密性,避免外界的非法抄襲或濫用。在2014年修法之前,大法官審理案件的解釋文及理由書草案、準備或評議文件也同樣受到此規定的保護。 舉例來說,在一個憲法爭議的案件中,憲法法庭可能會起草一個裁判草案,其中記載了審理該案的相關事實和法律觀點。按照這個法規,這個裁判草案不能提供給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讀、抄寫、重製或拍攝,以保護法院內部的辯論和討論的秘密性。同樣地,解釋憲法的文件草案、準備文件或評議文件也受到相同的保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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