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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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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之給閱,以付與
電子卷證
方式為之。但無電子卷證者,得以付與紙本卷宗方式為之。
本規則所稱電子卷證,指業經憲法法庭利用電子掃描設備或其他方式建置,將紙本卷證之內容轉換為以電磁紀錄方式儲存之數位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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