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法規,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4條規定了關於卷宗閱覽的相關內容。該條第1項明確指出閱覽卷宗的方式,即以電子卷證方式為主,但如果沒有電子卷證,則可以使用紙本卷宗方式。第2項則對電子卷證進行了定義,指的是憲法法庭使用電子掃描設備或其他方式將紙本卷證內容轉換為以電磁紀錄方式儲存的數位檔案。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我們沒有提供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4條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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