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卷宗之給閱,以付與電子卷證方式為之。但無電子卷證者,得以付與紙本卷宗方式為之。
  2. 本規則所稱電子卷證,指業經憲法法庭利用電子掃描設備或其他方式建置,將紙本卷證之內容轉換為以電磁紀錄方式儲存之數位檔案。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