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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第 4 條

  1. 1.卷宗之給閱,以付與電子卷證方式為之。但無電子卷證者,得以付與紙本卷宗方式為之。
  2. 2.本規則所稱電子卷證,指業經憲法法庭利用電子掃描設備或其他方式建置,將紙本卷證之內容轉換為以電磁紀錄方式儲存之數位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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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4條規定了關於卷宗閱覽的相關內容。該條第1項明確指出閱覽卷宗的方式,即以電子卷證方式為主,但如果沒有電子卷證,則可以使用紙本卷宗方式。第2項則對電子卷證進行了定義,指的是憲法法庭使用電子掃描設備或其他方式將紙本卷證內容轉換為以電磁紀錄方式儲存的數位檔案。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我們沒有提供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4條的具體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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