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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閱卷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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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憲法法庭閱卷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向閱卷室人員洽取聲請閱覽之卷宗、複本、電子卷證或證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8條的規定,聲請人在指定的時間到達憲法法庭閱卷室後,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向閱卷室人員申請提供聲請閱覽的卷宗、複本、電子卷證或證物。這意味著聲請人在進行閱卷程序時需要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身份,並向閱卷室人員索取所需要的卷宗材料或其他證據。 參考資料: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憲法法庭公告108年8月14日修正)

  • 聲請人名詞
  • 電子卷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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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 8 條規定:「聲請人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憲法法庭閱卷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向閱卷室人員洽取聲請閱覽之卷宗、複本、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