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8條的規定,聲請人在指定的時間到達憲法法庭閱卷室後,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向閱卷室人員申請提供聲請閱覽的卷宗、複本、電子卷證或證物。這意味著聲請人在進行閱卷程序時需要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身份,並向閱卷室人員索取所需要的卷宗材料或其他證據。 參考資料: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憲法法庭公告108年8月14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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