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第 8 條
聲請人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憲法法庭閱卷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向閱卷室人員洽取聲請閱覽之卷宗、複本、電子卷證或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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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8條的規定,聲請人在指定的時間到達憲法法庭閱卷室後,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向閱卷室人員申請提供聲請閱覽的卷宗、複本、電子卷證或證物。這意味著聲請人在進行閱卷程序時需要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身份,並向閱卷室人員索取所需要的卷宗材料或其他證據。 參考資料: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憲法法庭公告108年8月14日修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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