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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閱卷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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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二)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所閱卷宗或證物等交還閱卷室人員點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9條,聲請人在閱卷前需先在閱卷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閱畢後,聲請人應將所閱閱卷宗或證物等交還給閱卷室人員點收。 參考資料: 閱卷登記簿(民國107年最新修訂)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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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 9 條規定:「聲請人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二)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所閱卷宗或證物等交還閱卷室人員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