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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第 9 條

聲請人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二)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所閱卷宗或證物等交還閱卷室人員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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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9條,聲請人在閱卷前需先在閱卷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閱畢後,聲請人應將所閱閱卷宗或證物等交還給閱卷室人員點收。 參考資料: 閱卷登記簿(民國107年最新修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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