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二)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所閱卷宗或證物等交還閱卷室人員點收。
根據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9條,聲請人在閱卷前需先在閱卷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閱畢後,聲請人應將所閱閱卷宗或證物等交還給閱卷室人員點收。 參考資料: 閱卷登記簿(民國107年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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