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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閱卷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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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閱卷應在憲法法庭閱卷室為之,交閱之卷宗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抄錄,應使用閱卷室提供之紙筆。 二、不得於卷內文書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三、裝訂之卷宗不得拆散。 四、卷宗內之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五、限閱部分之資料不得任意複製。 六、封緘部分不得任意拆封。 七、其他經憲法法庭公告之事項。
  2. 2.憲法法庭就付與之電子卷證複本所為浮水印及加密措施,持有人不得破解或破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所提供的法規,我無法找到與「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 10 條」有關的資訊。

  • 電子卷證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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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 10 條規定:「閱卷應在憲法法庭閱卷室為之,交閱之卷宗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抄錄,應使用閱卷室提供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