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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聲請人得偕同隨員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並於閱卷登記簿簽名或蓋章。
  2. 隨員不得單獨在場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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