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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第 11 條

  1. 1.聲請人得偕同隨員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並於閱卷登記簿簽名或蓋章。
  2. 2.隨員不得單獨在場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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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11條,聲請人得偕同隨員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並簽名或蓋章在閱卷登記簿上。另外,隨員不得單獨在場閱卷。 參考資料: 1.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11條(憲法法庭官方網站):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release/encyclopedia/%E6%A9%A2%E6%96%AD%E6%B1%BA%E5%AE%9A%E6%89%80%E9%80%82%E7%94%A8%E7%9A%84%E8%A6%8F%E5%89%87%EF%BC%883%EF%BC%89%E6%A9%9F%E8%83%BD%E8%A6%8F%E7%AF%84 2. 憲法法庭開庭程序手冊(憲法法庭官方網站):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release/encyclopedia/%E6%A9%A2%E6%96%AD%E6%B1%BA%E5%AE%9A%E6%89%80%E9%80%82%E7%94%A8%E7%9A%84%E8%A6%8F%E5%89%874%EF%BC%89%E9%96%B1%E5%8D%B7%E7%A8%8B%E5%BA%8F+%E9%96%B1%E5%8D%B7%E8%A6%8F%E5%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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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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