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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第 12 條

  1. 1.聲請重製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卷內文書之黑白影印、列印費,B5、A4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二元,B4、A3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元;彩色影印、列印費,B5、A4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十五元,B4、A3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十元。 二、卷內文書之電子掃描費,每頁徵收新臺幣一元。如自備器材操作或給閱卷內文書電子卷證者,不另徵收費用。 三、因攝影、電子掃描卷內文書或複製電子卷證而請求交付光碟,每張光碟徵收新臺幣五十元。如儲存於自備之電子儲存媒體者,免予徵收。 四、郵遞費:依實支數額徵收。
  2. 2.請求就卷內文書電子掃描或複製電子卷證並列印或交付光碟,依前項各款規定分別計費,合併徵收。
  3. 3.依本條規定徵收之費用,應覈實計算金額收費,製發收據交付聲請人;所徵收之費用應繳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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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 12 條,當聲請重製卷內文書或請求付與複本時,有以下的收費標準: 1. 對於卷內文書進行黑白影印或列印,使用 B5 或 A4 規格紙張的每頁收費新台幣 2 元,使用 B4 或 A3 規格紙張的每頁收費新台幣 3 元。對於彩色影印或列印,使用 B5 或 A4 規格紙張的每頁收費新台幣 15 元,使用 B4 或 A3 規格紙張的每頁收費新台幣 30 元。 2. 對於卷內文書進行電子掃描,每頁收費新台幣 1 元。如果申請人自行攜帶設備進行操作或電子閱覽卷內文書,則不另外收費。 3. 如果申請人請求進行攝影、電子掃描或複製電子卷證並提供光碟儲存,則每張光碟收費新台幣 50 元。如果使用自行擁有的電子儲存媒體進行儲存,則不收費。 4. 郵遞費根據實際支出金額收費。 另外,依照本條規定收取的費用必須實際計算金額並開具收據給予申請人;所徵收的費用必須交納國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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