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 12 條,當聲請重製卷內文書或請求付與複本時,有以下的收費標準: 1. 對於卷內文書進行黑白影印或列印,使用 B5 或 A4 規格紙張的每頁收費新台幣 2 元,使用 B4 或 A3 規格紙張的每頁收費新台幣 3 元。對於彩色影印或列印,使用 B5 或 A4 規格紙張的每頁收費新台幣 15 元,使用 B4 或 A3 規格紙張的每頁收費新台幣 30 元。 2. 對於卷內文書進行電子掃描,每頁收費新台幣 1 元。如果申請人自行攜帶設備進行操作或電子閱覽卷內文書,則不另外收費。 3. 如果申請人請求進行攝影、電子掃描或複製電子卷證並提供光碟儲存,則每張光碟收費新台幣 50 元。如果使用自行擁有的電子儲存媒體進行儲存,則不收費。 4. 郵遞費根據實際支出金額收費。 另外,依照本條規定收取的費用必須實際計算金額並開具收據給予申請人;所徵收的費用必須交納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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