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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閱卷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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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閱卷之聲請經審查庭裁定許可者,書記官應徵詢聲請人之意見,指定閱卷時間及方式,通知聲請人及閱卷室人員。
  2. 2.前項閱卷時間,自裁定許可之日起,不得逾十四日。如有不能遵期給閱或閱卷者,書記官應依職權或依聲請,另指定閱卷時間並通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这个法条,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7条规定了以下内容: 1. 閱卷的聲請必須先經過審查庭的裁定許可。在審查過程中,書記官會請示聲請人的意見,並指定閱卷的時間和方式。隨後,書記官需要通知聲請人和閱卷室人員。 2. 閱卷的時間不得超過裁定許可之日起的十四天。如果由于某些原因無法在期限内提供閱卷,書記官可以根据其職權或受到申请的要求,另行指定閱卷的時間並通知相关方。 這是最新的《憲法法庭閱卷規則》修正草案草案的法條說明,根據這個法條,申請人必須經過法院的許可才能閱卷,而法院在許可閱卷的同時應詢問申請人的意見,並指定閱卷的時間和方式。閱卷的時間不能超過裁決許可的日子,並且必須在十四天內完成。 參考資料:憲法法庭閱卷規則(修正草案),立法院公聽會紀要。

  • 書記官名詞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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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 7 條規定:「閱卷之聲請經審查庭裁定許可者,書記官應徵詢聲請人之意見,指定閱卷時間及方式,通知聲請人及閱卷室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