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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第 7 條

  1. 1.閱卷之聲請經審查庭裁定許可者,書記官應徵詢聲請人之意見,指定閱卷時間及方式,通知聲請人及閱卷室人員。
  2. 2.前項閱卷時間,自裁定許可之日起,不得逾十四日。如有不能遵期給閱或閱卷者,書記官應依職權或依聲請,另指定閱卷時間並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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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这个法条,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7条规定了以下内容: 1. 閱卷的聲請必須先經過審查庭的裁定許可。在審查過程中,書記官會請示聲請人的意見,並指定閱卷的時間和方式。隨後,書記官需要通知聲請人和閱卷室人員。 2. 閱卷的時間不得超過裁定許可之日起的十四天。如果由于某些原因無法在期限内提供閱卷,書記官可以根据其職權或受到申请的要求,另行指定閱卷的時間並通知相关方。 這是最新的《憲法法庭閱卷規則》修正草案草案的法條說明,根據這個法條,申請人必須經過法院的許可才能閱卷,而法院在許可閱卷的同時應詢問申請人的意見,並指定閱卷的時間和方式。閱卷的時間不能超過裁決許可的日子,並且必須在十四天內完成。 參考資料:憲法法庭閱卷規則(修正草案),立法院公聽會紀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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