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个法条,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7条规定了以下内容: 1. 閱卷的聲請必須先經過審查庭的裁定許可。在審查過程中,書記官會請示聲請人的意見,並指定閱卷的時間和方式。隨後,書記官需要通知聲請人和閱卷室人員。 2. 閱卷的時間不得超過裁定許可之日起的十四天。如果由于某些原因無法在期限内提供閱卷,書記官可以根据其職權或受到申请的要求,另行指定閱卷的時間並通知相关方。 這是最新的《憲法法庭閱卷規則》修正草案草案的法條說明,根據這個法條,申請人必須經過法院的許可才能閱卷,而法院在許可閱卷的同時應詢問申請人的意見,並指定閱卷的時間和方式。閱卷的時間不能超過裁決許可的日子,並且必須在十四天內完成。 參考資料:憲法法庭閱卷規則(修正草案),立法院公聽會紀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