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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第 6 條

  1.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庭得以裁定駁回閱卷聲請或限制閱覽: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 二、有事實足認許可閱覽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隱私、財產或職業上秘密之虞。 三、有事實足認個人、法人、團體、公營事業機構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因許可閱覽而有危害其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之虞。 四、為維護公共利益第三人之正當利益。 五、聲請人有濫行聲請之情事。
  2. 2.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之卷內文書,已公開於憲法法庭網站者,得以告知查詢方式以代提供。
  3. 3.卷內文書有限制閱覽之情形者,應經適當遮掩後,始得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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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6條,關於無法閱覽的情形,審查庭可以裁定駁回閱卷聲請或限制閱覽。根據以下幾種情形之一,審查庭可以限制閱覽: 1. 被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是秘密事項的內容。 2. 有足夠的事實證據表明,閱覽可能對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隱私、財產或職業上的秘密構成危害。 3. 有足夠的事實證據表明,閱覽可能對個人、法人、團體、公共事業機構的營業上的秘密或與經營事業相關的資訊構成危害,并有可能危害其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 4. 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方的正當利益。 5. 申請人滥用聲請權利的情況。 根據第2條,如果申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的卷內文件已經在憲法法庭網站上公開,則可以提供相關查詢方式代替提供實際文件。 根據第3條,對於有限制閱覽的卷內文書,必須適當遮蓋後才能提供閱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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