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6條,關於無法閱覽的情形,審查庭可以裁定駁回閱卷聲請或限制閱覽。根據以下幾種情形之一,審查庭可以限制閱覽: 1. 被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是秘密事項的內容。 2. 有足夠的事實證據表明,閱覽可能對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隱私、財產或職業上的秘密構成危害。 3. 有足夠的事實證據表明,閱覽可能對個人、法人、團體、公共事業機構的營業上的秘密或與經營事業相關的資訊構成危害,并有可能危害其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 4. 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方的正當利益。 5. 申請人滥用聲請權利的情況。 根據第2條,如果申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的卷內文件已經在憲法法庭網站上公開,則可以提供相關查詢方式代替提供實際文件。 根據第3條,對於有限制閱覽的卷內文書,必須適當遮蓋後才能提供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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