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書狀規則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當事人向行政法院有所聲明或陳述時,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使用書狀,其格式及記載方法依本規則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書狀規則第2條,當事人向行政法院進行聲明或陳述時,除非本法或其他法律有其他規定,應使用書狀,並且其格式和記載方法應按照本規則進行。 這條規則意味著當事人在向行政法院提出聲明或陳述時,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並且需要遵守本規則中所規定的格式和記載方法。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當事人在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因此,根據這兩條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應使用書狀,並在訴狀中清楚表明當事人身份、起訴聲明以及相關事實。 這裡的範例是根據法律所提供的規定。由於臺灣的法規和裁判書案例可能隨時間而改變,並且我無法一一查閱最新的資料,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以這種情況,您最好參考最新版本的行政訴訟法和相關法律文件,以了解實際的例子和條文詮釋。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訴訟書狀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