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書狀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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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當事人書狀及委任書用紙之規格、大小應為白色、A4 尺寸(寬二十一公分、高二十九點七公分),以中文直式橫書方式由左至右書寫,其版面上下左右邊界各預留二點五公分之空白,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紙質應適於保存。
- 2.書狀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但具狀者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人民、有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情形或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 3.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書狀者,字型大小為十四號以上、二十號以下;行距應採單行間距或固定行高二十五點以上、三十點以下;應於頁面底端置中處加頁碼,起始頁碼為阿拉伯數字「1」 ;得於左側加行號;得不加頁面框線、格線;應以雙面列印。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 4.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以黑色或藍色墨水書寫,並於頁面底端置中處記載頁碼,起始頁碼為阿拉伯數字「1」 ;宜加頁面框線、格線;限單面書寫。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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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當事人書狀及委任書應使用白色、A4尺寸的紙張,並要按照中文直式橫書方式由左至右書寫。書狀的版面上下左右邊界各須留置二點五公分的空白,且字體、間距和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紙質應適於保存。 2.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書狀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但在特定情況下,例如未委任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特殊情況急迫者,則不需要使用電腦文書處理方式。 3. 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使用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書狀,則字型大小應在十四號以上、二十號以下。行距應採取單行間距或固定行高二十五點以上、三十點以下。書狀應在頁面底端置中處加上頁碼,起始頁碼應為阿拉伯數字「1」。可以在左側加上行號,也可以不加頁面框線和格線。書狀應以雙面列印。 4. 根據該條第4項的規定,如果使用手寫方式製作書狀,則應使用黑色或藍色墨水書寫。並且在頁面底端置中處記載頁碼,起始頁碼應為阿拉伯數字「1」。建議可以加上頁面框線和格線,但限定單面書寫。 以上是對行政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的解釋和釐清。
- 委任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條文
- 行政訴訟法 第 4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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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