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書狀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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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應分別依序於第一頁頁面頂端靠右或置中處標示編號,超過一頁以上者,除證據或文件原已編列頁碼外,應逐頁於頁面底端置中處編列頁碼,起始頁碼為阿拉伯數字「1」 ,並以雙面列印或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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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書狀規則第4條,提交的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應進行編號,並且超過一頁的情況下,除非已經有頁碼,否則應逐頁在頁面底端置中處編列頁碼,起始頁碼應為阿拉伯數字「1」,並且建議使用雙面列印或影印的方式。想要提供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有可能需要進一步查找行政訴訟書狀規則本身或相關的判例或解釋來找到適合的範例。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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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