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書狀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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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且情節重大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並得視情形發還書狀以供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規定補正者,行政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並發還書狀,如無法發還或認不宜發還者,亦得不列為訴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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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當事人如果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且情節重大,審判長應指定一定期間,要求當事人補正書狀。如果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規定補正,行政法院可以拒絕接受書狀並退還給當事人。如果因無法退還或認為不宜退還,也可以不將其列入訴訟資料。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提出書狀,但沒有按照指定格式進行製作,或者漏掉了重要的內容,審判長會要求他在一定的期限內進行補正,並且可以將書狀退還給他以供補正。如果當事人在屆期未補正或未按要求進行補正,行政法院可以拒絕接受該書狀並退還給當事人。如果由於某些原因無法退還或認為不宜退還,法院也可以不將其列入訴訟資料。 這些解釋是根據《行政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的規定所提供的。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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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