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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2.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召開;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3. 前項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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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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