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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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2.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召開;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3.前項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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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6 條的規定,該基金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的召集人應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若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則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若副召集人也不能出席,則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召集。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的出席才能召開,並且在決議時也需要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若正反意見一樣多時,則由主席決定。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應當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指派代表出席,並可以參與會議的發言和表決。此外,該會議也可以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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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