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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促進轉型正義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國發會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國發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國發會就下列機關(單位)代表或人員聘兼之: 一、內政部。 二、財政部。 三、教育部。 四、法務部。 五、衛生福利部。 六、文化部。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行政院主計總處。 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十、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十一、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
  2. 前項第十一款專家、學者,應具備轉型正義、人權、法律或基金財產經營管理相關專業。
  3.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4.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機關(單位)代表職務異動時,應隨其本職進退;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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