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為落實轉型正義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推動各項轉型正義工作之支出。 二、為提升社會整體之公共參與,推動人權教育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支出。 三、為保障社會弱勢之基本權益,挹注長期照顧及社會福利政策之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的規定,該基金的用途如下: 一、為落實轉型正義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推動各項轉型正義工作之支出。 「轉型正義」指的是在轉型期後,為了達到和平、正義和民主,在社會、政治和法律層面進行的一系列措施。這些措施可能包括調查和追訴過去的人權侵害行為、賠償受害者、紀念和平運動、進行公共教育等。該基金可以用於支持這些轉型正義工作,包括相關的調查、賠償、教育和紀念活動等。 二、為提升社會整體之公共參與,推動人權教育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支出。 該基金也可以用來支持促進公共參與、人權教育和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的活動。這些包括培訓公民參與、宣傳人權價值觀、推動社會對轉型正義的理解和支持等。 三、為保障社會弱勢之基本權益,挹注長期照顧及社會福利政策之支出。 該基金也可以用於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基本權益,支持長期照顧和社會福利政策的實施。這些可能包括提供經濟援助、提供就業和教育機會、改善健康照護和社會福利服務等。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該基金還可以用於管理和總務支出,包括基金的運營和管理費用、人員薪酬、辦公設備和維護等。 五、其他有關支出。 該基金還可以用於其他相關支出,詳細的用途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和相關法規進一步指定。 參考資料: -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內文),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364/52941/20000815(gov)
- 基本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