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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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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法移轉、以協商或其他方式取得之財產。 三、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以及前款財產尚未撥入本基金前由其他機關代為管理之衍生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的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基金的來源包括政府按照預算程序撥款、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法移轉、以協商或其他方式取得的財產及其相關收入、受贈收入以及其他相關收入。這些來源都可以用於促進轉型正義的目的。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授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處理不當黨產,並將相關財產移轉給轉型正義基金使用。這些不當黨產可能包括非法獲取的資產、違法所得,或是直接或間接受到不當政治影響的財產。這些財產的移轉與處理過程需要符合相關法律程序,並確保公平、透明以及依法辦理。 此外,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也可以接受來自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捐贈收入,這些捐贈可以是現金、財產或其他形式的價值。捐贈收入需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並經過基金管理機構的監督和使用,以確保其有效運用於促進轉型正義的目的。 總之,《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明確了促進轉型正義基金的來源,包括政府撥款、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移轉的財產及收入、受贈收入和其他相關收入。這些來源的使用需要遵守相應法規和程序,以確保基金的運用符合法律規定,能夠有效促進轉型正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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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規定:「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法移轉、以協商或其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