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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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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2. 2.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管理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2條規定,可以得知以下兩點內容: 1.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屬於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這意味著該基金有特殊的管理和運作方式,並且其預算與其他公務預算有所不同。 2.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而管理機關則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國發會)。由此可見,行政院是該基金的最高主管機關,而國發會則負責具體的管理工作。 以上兩點資訊來自於《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本身。該法規文件能夠提供對於促進轉型正義基金的組織架構和運作方式的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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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2 條規定:「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管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