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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2.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管理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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