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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人於原財產上成立或設定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時,無前條第三項情形者,其權利不因原財產返還而受影響。
  2.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返還土地者,該返還時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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