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15條規定了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的計算方法。根據該條例,不動產價值的計算應按照以下基準進行: 一、土地價值按照施行該法規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除以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的百分比來計算。然而,對於公共設施用地,應按照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平均價值進行計算。 二、建物價值則按照施行該法規當期的重建價格進行計算。但如果無法計算重建價格,權利回復基金會可認定其價值不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至於不動產價值的估算方法、作業程序、委託估價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權利回復基金會與內政部商討後擬訂,再向行政院報請核定。 以上解釋根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相關條文內容,並參考了該法規所必要的法定規定。
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依下列基準計算之: 一、土地依本條例施行之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除以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計算之。但公共設施用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價值。 二、建物依本條例施行之日之重建價格。但無法計算重建價格者,權利回復基金會得認定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價值。 前項不動產價值之估價方法、估價作業程序、委託估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權利回復基金會會商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訂定第一項: (一)客觀上決定不動產價值必然考量稅務關係,而我國「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課稅現值」制度之建立,均晚於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有關沒收財產規定之訂定,故個案執行沒收、沒入等剝奪財產所有權當時恐怕尚無相關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課稅現值或其他稅務資料。又為兼顧自被剝奪財產所有權迄今之經濟發展結果,爰訂定第一款,以本條例施行之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除以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作為衡量基礎,再依前條規定計算賠償金額。另公共設施用地,因其土地利用受限制而影響其價值,未免被害者之權利蒙受過度損失,爰訂定第一款但書。 (二)訂定第二款,明定建物部分之重建價格,得以各縣市建造執照工程造價表計算。惟無法計算重建價格者,權利回復基金會得認定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價值。 二、第二項明定被沒收、沒入等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之估價方法、估價作業程序、委託估價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授權權利回復基金會會商內政部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一、訂定第一項: (一)客觀上決定不動產價值必然考量稅務關係,而我國「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課稅現值」制度之建立,均晚於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有關沒收財產規定之訂定,故個案執行沒收、沒入等剝奪財產所有權當時恐怕尚無相關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課稅現值或其他稅務資料。又為兼顧自被剝奪財產所有權迄今之經濟發展結果,爰訂定第一款,以本條例施行之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除以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作為衡量基礎,再依前條規定計算賠償金額。另公共設施用地,因其土地利用受限制而影響其價值,未免被害者之權利蒙受過度損失,爰訂定第一款但書。 (二)訂定第二款,明定建物部分之重建價格,得以各縣市建造執照工程造價表計算。惟無法計算重建價格者,權利回復基金會得認定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價值。 二、第二項明定被沒收、沒入等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之估價方法、估價作業程序、委託估價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授權權利回復基金會會商內政部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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