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16條,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動產價值的計算基準如下: 1. 現金:根據被剝奪財產所有權當日之面額乘以物價指數變動率。 2. 藝術品及首飾:根據本條例施行之日之估算現值。 3. 汽車、家中雜項動產、事業經營單位所有財物及船舶物資:根據被剝奪財產所有權當日之價值乘以物價指數變動率。 4. 有價證券:根據被剝奪財產所有權當日之現值乘以物價指數變動率。 此外,根據該條第2款,申請人可以敘明第2款至第4款特定動產之價值,並請求權利回復基金會酌情認定。 這些解釋可以依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以及相關的法律解釋,例如衛生福利部、內政部及相關機構所發布的相關函釋文件,進行逐條解析。
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動產價值,依下列基準計算之: 一、現金:依被剝奪財產所有權當日之面額乘以物價指數變動率。 二、藝術品及首飾:依本條例施行之日之估算現值。 三、汽車、家中雜項動產、事業經營單位所有財物及船舶物資:依被剝奪財產所有權當日之價值乘以物價指數變動率。 四、有價證券:依被剝奪財產所有權當日之現值乘以物價指數變動率。 申請人得敘明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特定動產之價值,請求權利回復基金會酌情認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現金(包含新臺幣、金、銀、外幣等)、汽車、家中雜項動產、事業經營單位所有財物、船舶物資、有價證券各類之被剝奪財產所有權時之動產價值計算基準。考量動產以現在價值計算有折舊問題,故以被剝奪財產所有權當日之價值計算為原則。惟藝術品及首飾之價值無折舊問題,而依本條例施行之日估算現值。 二、為盡可能回復被害者受損之財產權,第二項明定申請人得敘明特定動產之價值,請求權利回復基金會酌情認定價值。
一、第一項明定現金(包含新臺幣、金、銀、外幣等)、汽車、家中雜項動產、事業經營單位所有財物、船舶物資、有價證券各類之被剝奪財產所有權時之動產價值計算基準。考量動產以現在價值計算有折舊問題,故以被剝奪財產所有權當日之價值計算為原則。惟藝術品及首飾之價值無折舊問題,而依本條例施行之日估算現值。 二、為盡可能回復被害者受損之財產權,第二項明定申請人得敘明特定動產之價值,請求權利回復基金會酌情認定價值。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