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18條的規定: 1. 被害者家屬受領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原財產返還或金錢賠償給付,免納遺產稅。這表示被害者的家屬可以要求從被剝奪的財產中獲得返還,或者以金錢賠償的形式獲得補償。而且,在這些資產繼承過程中,他們不需要支付任何遺產稅。 2. 如果被害者家屬是大陸地區的人民,他們可以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與遺產繼承相關的規定,進行申請並獲得原財產或金錢賠償。具體的條例內容可以參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後段的相關規定。 這些解釋是根據問題給出的問題背景和參考資料所提供的法律條文進行的。
被害者家屬受領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原財產返還或金錢賠償給付,免納遺產稅。 被害者家屬依第十條後段規定申請,其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受領之原財產或金錢賠償屬被害者之遺產,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遺產繼承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一、依本條例受領之財產及賠償,係基於轉型正義理念,回復被害者及其家屬因國家不法行為受損之權利,性質特殊並兼具權利損害之賠償或返還,故被害者之家屬受領時,免納遺產稅,並以原財產返還或金錢賠償時,已發生繼承之案件為限,爰訂定第一項。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定有相關規定。被害者之家屬依本條例申請回復財產所有權,係因被害者死亡後,被剝奪財產所有權回復而屬被害者之遺產,其家屬依法得繼承。因此,為求法體系之一致性,依本條例申請回復財產所有權之被害者家屬為大陸地區人民者,應適用前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遺產繼承相關規定,爰訂定第二項。
一、依本條例受領之財產及賠償,係基於轉型正義理念,回復被害者及其家屬因國家不法行為受損之權利,性質特殊並兼具權利損害之賠償或返還,故被害者之家屬受領時,免納遺產稅,並以原財產返還或金錢賠償時,已發生繼承之案件為限,爰訂定第一項。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定有相關規定。被害者之家屬依本條例申請回復財產所有權,係因被害者死亡後,被剝奪財產所有權回復而屬被害者之遺產,其家屬依法得繼承。因此,為求法體系之一致性,依本條例申請回復財產所有權之被害者家屬為大陸地區人民者,應適用前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遺產繼承相關規定,爰訂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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