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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害者家屬受領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原財產返還或金錢賠償給付,免納遺產稅
  2. 被害者家屬依第十條後段規定申請,其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受領之原財產或金錢賠償屬被害者之遺產,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遺產繼承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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