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權利回復基金會之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根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24條,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若不滿意權利回復基金會的決定,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這表示當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權利回復基金會的決定不滿意時,他們有權在法定程序內向相關機構請願或提起行政訴訟,以便爭取自己的權益。訴願和行政訴訟的結果將決定是否對原決定進行變更或撤銷。這一規定旨在保護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確保他們得到公正的待遇和決策過程。具體的訴願和行政訴訟的程序和要求,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和規定。
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權利回復基金會之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明定不服權利回復基金會決定之救濟方式,另第十七條第二項定有不當取得之原財產經權利回復基金會作成應返還之決定前,應經聽證程序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其行政救濟免除訴願程序,併予敘明。
明定不服權利回復基金會決定之救濟方式,另第十七條第二項定有不當取得之原財產經權利回復基金會作成應返還之決定前,應經聽證程序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其行政救濟免除訴願程序,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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