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之被害者,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賠償;被害者死亡,得由其家屬申請之。
根據問題描述,並沒有提到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4條,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解釋和提供相關範例。
因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之被害者,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賠償;被害者死亡,得由其家屬申請之。
立法理由一、為平復司法不法與行政不法、彰顯司法正義、導正法治及人權教育,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之刑事追訴或審判,以及政府機關或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之目的,侵害人民生命、人身自由之國家不法行為,依促轉條例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以立法方式撤銷,及依第六條之一由政府平復行政不法,具有國家正式承認威權統治時期透過個別刑事追訴或審判及行政權之作用不法侵害人權之意義。因國家不法行為致人民權利受侵害者,自應予賠償。 二、明定賠償之申請權人及其權利行使之順序。
一、為平復司法不法與行政不法、彰顯司法正義、導正法治及人權教育,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之刑事追訴或審判,以及政府機關或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之目的,侵害人民生命、人身自由之國家不法行為,依促轉條例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以立法方式撤銷,及依第六條之一由政府平復行政不法,具有國家正式承認威權統治時期透過個別刑事追訴或審判及行政權之作用不法侵害人權之意義。因國家不法行為致人民權利受侵害者,自應予賠償。 二、明定賠償之申請權人及其權利行使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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