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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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第12條,本會在辦理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時可以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進行鑑定或研究。同時,本會也有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當接受委託的機關(構)開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後,必須立即進行相關工作並以書面形式向本會回覆辦理結果。這保證了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的進行順利和有效。 參考資料: 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法務部網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00012
- 持有名詞
- 法人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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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