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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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安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第 11 條,若資安院人員在出國(境)時未按照本辦法進行相應的程序,除了依照所違反的法令進行處罰之外,還將根據情節的輕重由資安院追究其行政責任。然而,根據提供的文件內容,並未提到資安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針對這個條款提供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 法令名詞
- 行政責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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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