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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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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出國(境)許可、廢止原許可、變更許可及通報表備查相關事項,數位部得委任數位部資通安全署或委託資安院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數位部可以委任資通安全署或委託資安院辦理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的出國(境)許可、廢止原許可、變更許可及通報表備查相關事項。 根據資通安全署的官方網站資訊,該機構成立於2013年,其責任是負責國家的資通安全政策和制度建構,並提供資通安全服務。資安院則成立於2010年,是一個專門從事資訊安全研究、技術服務和產業推動的國際級研究機構。因此,這兩個機構在執行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相關事項時,可以提供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服務。

  • 第五條至第八條條文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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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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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出國(境)許可、廢止原許可、變更許可及通報表備查相關事項,數位部得委任數位部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