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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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數位部可以委任資通安全署或委託資安院辦理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的出國(境)許可、廢止原許可、變更許可及通報表備查相關事項。 根據資通安全署的官方網站資訊,該機構成立於2013年,其責任是負責國家的資通安全政策和制度建構,並提供資通安全服務。資安院則成立於2010年,是一個專門從事資訊安全研究、技術服務和產業推動的國際級研究機構。因此,這兩個機構在執行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相關事項時,可以提供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服務。
- 第五條至第八條條文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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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