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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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第9條,數位部需將擔任安全查核辦法第三條第一項附表及同條第二項公告所列職務之資安院人員名單繕具境(解)管及許可出國(境)人員名冊,通知內政部移民署辦理登錄、建檔或解除管制。具體來說,數位部負責管理資通安全研究院的人員出國(境)事務,包括確定擔任特定職務的人員名單,通知內政部移民署進行相關登錄、建檔、解除管制等工作。 根據資通安全查核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數位部會根據相關公告,列出特定職務的人員名單,以進行境(解)管及許可出國(境)的相關管理工作。相關公告可能包含不同職務的職責、資格要求等信息。 以範例來說,例如,數位部繕具一份名冊,列出資通安全研究院的研究員和工程師,並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將其登錄、建檔或解除管制。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這些特定職務的人員在出國(境)時符合相關的資安要求和管理規定。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繕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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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